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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3000000010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文机关: 塔城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9-30
发文字号: 塔市水决字〔2024〕第15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4〕第15号

来源:塔城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当事人:田XX   性别:男    年龄:47

工作单位:塔城市XXXXXXXX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市XXXX号  邮编:834600电话:181XXXX6600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调查,田XX委托额敏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塔城市XXXXXX村田XX农田地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当事人被调查询问笔录;5、音像视频。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田XX于2024年7月8日在塔城市XXXXXXX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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