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3000000011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发文字号: | 塔市水决字〔2024〕第1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水决字〔2024〕第14号
当事人:额敏XXXXXX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XX 受委托人:黄XX
联系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XXXX 邮编:834600
联系电话:137XXXX6099
经调查,田XX委托额敏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塔城市XXXXXXXXXX村田XX农田地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图;4、当事人被调查询问笔录;5、音像视频。
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额敏XXX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塔城市XXXXXXXXXXX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塔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塔城市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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