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500000155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4〕10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102号
当事人:塔城市孟裕酱园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经营者(负责人、经营者):孟凡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6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治区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X-J-SP13625报告中显示:2024年0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风险监测)的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31日,规格为1.8L/瓶的孟裕牌食醋。经抽样检验,冰乙酸БDch3实测值为-225.8‰,依据BJS 202302《冰乙酸假冒食醋的鉴别方法 气象色谱-稳定同位素壁纸质谱法》,判定该样品是以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作为主要原料稀释后的假冒食醋。2024年6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编号NO:2024X-J-SP13625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有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的孟裕牌食醋,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31日的孟裕牌食醋。随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的孟裕牌食醋中随机抽取了三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牌食醋在经营者孟凡付的配合下对样品进行了封样并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7月19日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G2024072100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依据BJS 202302《冰乙酸假冒食醋的鉴别方法 气象色谱-稳定同位素壁纸质谱法》,判定该样品是以低压羰基化法生产的冰乙酸作为主要原料稀释后的假冒食醋。经请示局长批准,对上述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孟裕食醋依法扣押并送达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制[2024]20号)》并经经营者孟凡付签收,2024年7月24日由局长批准立案,指派***、****、***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3年5月3日、2023年5月29日分两次在王秀侠粉条调料店购买了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25件(4.5L/桶*4桶/件)共计100桶,价格为30元每件,共计750元。其配料表中显示该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中含有冰乙酸,执行标准为Q/CNL0001S;当事人的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将上述25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直接添加到当事人的酿造食醋的成品罐里和已经酿造好的食醋直接混在一起,然后再进行罐装的,混合后再罐装,在其罐装的桶上张贴“孟裕食醋,酿造食醋”的标签对外销售(该标签上的内容为:传统工艺 纯良酿造;孟裕®;配料:水、优质玉米、麦麸、食盐,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产品标准代号:GB/T18187;固态发酵;总酸:≧3.50g/1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0326;贮存条件:常温保存;制造商:塔城市孟裕酱园厂;产地:新疆塔城地区;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富康路51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365420100023;销售电话:0901-6269010 13070306607; 酿造食醋;净含量:1.8升;营养成分表的内容,本产品系纯粮酿造允许有少许沉淀。)。添加了上述数量的红花香醋的孟裕牌食醋(以下统称混合醋)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共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规格为4.7L/桶的“混合醋”共400桶,规格为1.8L/桶的“混合醋”共200桶。规格为4.7L/桶的价格是按照购买10桶送1桶的方式对外销售的,就是100元11桶算下来为9.1元/桶;1.8L/桶的孟裕牌食醋的也是按照10送1的活动走的,单价是5元,50元11桶,算下来是4.54元/桶。截至目前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无召回产品。此次货值金额为4548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4548元),违法所得为820元(400桶(4.7L/桶)*(9.1-7.56)元+200桶(1.8L/桶)*(4.54-3.52)元=820元)。
当事人的经营者分别于2024年的3月16日,2024年的3月24日,2024年7月23日三次在福川商行购买了23件(4.5L/桶*4桶/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价格均为28元/件,7元/桶,共计644元。共计购买了92桶规格为4.5L/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其中20件(80桶),当事人以同样的方法将上述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与其酿造的孟裕食醋进行混合,混合后罐装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2024年3月26日共生产了规格为4.7L/桶的“混合醋”400桶,规格为1.8L/桶的“混合醋”200桶,规格为750ml/桶的“混合醋”200桶。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规格为4.7L/桶的价格也是9.1元/桶,1.8L/桶的“混合醋”的销售价格也是4.54元。规格为750ml/桶的销售价3元。2024年7月23日,购进的3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当事人的经营者销售到工地上的食堂了。截至目前当事人共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规格为4.7L/桶的孟裕牌食醋销售了400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牌食醋销售了9桶,规格为750ml/桶的孟裕牌食醋销售了193桶。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后召回了规格为4.7L/桶的孟裕牌食醋22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牌食醋5桶;规格为750ml/桶的孟裕牌食醋1桶。此次货值金额为5148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200桶(750ml/桶)*3元=5148元)违法所得为919.68元{【400桶(4.7L/桶)-召回的22桶】*(9.1-7.42)元+【9桶(1.8L/桶)-召回的5桶】*(4.54-3.46)元+【193桶(750ml/桶)-召回的1桶】*(3-1.54)元=919.68元}。
截至现在,当事人的经营者两次共计掺入了180桶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此案货值金额为9696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400桶(4.7L/桶)*9.1元+200桶(1.8L/桶)*4.54元+200桶(750ml/桶)*3元=9696元】,违法所得为1739.68元(820元+919.68元=1739.68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2023年5月31日开始至2024年7月24日被查获之日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年零1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撰写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摄像2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现场的检查及扣押产品的情况。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调查人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3.2024年7月24日,7月30日,对经营者孟凡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31日和2024年3月26日的孟裕牌食醋的生产、销售情况;
4、2024年7月24日对当事人的销售经理孟强壮的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其提供的生产成本报告两份,塔城市孟裕酱园厂质量追溯体系(食醋)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05月31日和2024年3月26日的孟裕牌食醋的生产、销售情况;
5.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计划和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照片6张、2024年8月26提提供产品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召回的数量及召回产品的处置情况。
6.检验报告(NO:G20240721001)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03月26日生产销售的孟裕牌食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 实。
7.对当事人使用的厨娘乐红花香醋的两个供应商进行 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份;两个供应商经营者的身份证复 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两个供应商经营者的身份资质及当事人购买厨娘乐红花香醋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10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3.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不可用于食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理。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2024年6月21日收到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和2024年7月24日收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都立即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在经销店内张贴“产品召回公告”,召回了部分2024年3月26日的孟裕牌食醋。当事人的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在自己的酿造食醋中添加了厨娘乐牌红花香醋(红花调味醋)并且贴以酿造食醋的标签对外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虽然货值金额只有9696元,但是违法持续时间较长为1年1个月(2023年5月31日开始至2024年7月24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3.6.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39.6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规格
为4.7L/桶的孟裕食醋22桶;规格为1.8L/桶的孟裕食醋196桶;规格为750ml/桶的孟裕食醋8桶;
2、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3、经营者孟凡付自本机关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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