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900000158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4〕13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4〕135号
当事人: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MA7M3LG217
住所(住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博孜达克镇窝尔塔博孜达克村窝博路西二道巷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丽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09月03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塔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工作人员举报,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给塔城市二工镇第一中心幼儿园上塔斯肯村分园的酸奶面包有发霉变质的。当时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方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于2024年09月04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指派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2024年09月03日,经请示局长批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酸奶面包1盒/个(1盒里剩余3个酸奶面包)采取行政强制查封措施,制作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制[2024]0041号)。2024年10月03日,经请示局长批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酸奶面包1盒/个(1盒里剩余3个酸奶面包)采取延期行政强制查封措施,制作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期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塔市市监延强[2024]0041号)。
经查,2024年09月03日中午15点30分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从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4公斤(138块),每公斤购进价格为32元,合计金额204.8元的酸奶面包。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进货查验后于2024年09月03日16点30分将酸奶面包送达到塔城市二工镇第一中心幼儿园上塔斯肯村分园,下午17时40分接到塔城市二工镇第一中心幼儿园上塔斯肯村分园工作人员电话称公司送去酸奶面包有发霉变质情况,随后公司人员前去取回发霉变质面包到公司仓库。2024年09月03日20时06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塔城市华宝市场C幢109门头的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仓库,在进门左手的货架上,有一盒打开的面包,盒内有3块面包,其中2块面包侧面有霉斑,标签上标注:店名: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酸奶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当事人叙述该酸奶面包是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09月03日中午15点30分送达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仓库,共有3个包装袋包装的,其中2袋使用食品袋散装,1袋是使用食品袋装的5盒盒装的,酸奶面包盒装的里面分上下层,每层3块面包,每盒6块面包酸奶。当事人收货进行现场查验,通过外观检查未发现发霉变质情况,然后进行登记后,装上冷藏车配送至幼儿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和2024年09月03日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酸奶面包销售单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09月0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酸奶面包的种类及数量的事实;
2、2024年09月09日提取了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3、2024年09月0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腐败变质的酸奶面包的购货渠道、时间、销售数量等情况;
4、2024年09月09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香麦疆醇糕点店销售单复印件、当事人糕点类进货台账复印件、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购进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5、2024年09月09日当事人提供了糕点类供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新疆香麦疆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长期固定合作;
6、2024年09月09日当事人提供了“塔城市2023-2024年度基础教育阶段食材供货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塔城市二工镇第一中心幼儿园上塔斯肯村分园是长期固定供货商;
7、2024年09月06日,对举报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3份,举报方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4份、授权委托书1份、食品安全任命书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腐败变质酸奶面包的事实及举报方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8、2024年09月06日,举报方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塔城市2023-2024年度基础教育阶段食材供货合同、塔城市2023-2024年度基础教育阶段食材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塔城市鸿卓商贸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塔斯肯村分园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举报方经营食品的购进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135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酸奶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查询显示当事人未被行政处罚,在本局属于初次违法,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不良后果,当事人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并且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向我局递交了保证书,坚决杜绝此类的事情发生。同时,当事人购进销售食品时间较短,紧有几个小时,在接收到食品后按照贮存运输要求配送至学校食堂。并索取对方资质证明材料和供货票据,按照要求进行了查验登记。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酸奶面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三块发霉变质的酸奶面包,决定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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