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900000215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67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678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678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654201**********,职业:个体,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经查明:邹**在2024年7月至今担任塔城市***宾馆担任**职位期间、为了工作方便给*名**办理假的**证,邹**办理假证过程中获利金额:2086元,被公安机关发现后邹**主动将2086元全部退还受害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之规定,现决定对邹**以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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