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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900000217 成文日期: 2024-10-29
发文机关: 塔城市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 2024-10-29
发文字号: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706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706号

来源: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新)行罚决字【2024706

违法行为人**,男,回族,1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职业:个体,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823日,马**在塔城市****家中,在手机银行云闪付APP上以办理贷款为由刷流水,之后通过微信添加办理贷款的客服联系马**进行办贷款,马**向客服人员提供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号:621287************及中国**银行卡号:621226************,其*笔银行转账,转账金额:4****元,让马**向对方提供的指定账户进行转账,其转出*笔转账,转账金额:4****元,转账完成后马**被银行告知卡被冻结并被公安机关发现马**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刷流水转账,实则是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转移涉案资金,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非法提供银行账户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新城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市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0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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