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3100000008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
发文字号: | (塔市二工镇) 不罚决〔2024〕01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二工镇) 不罚决〔2024〕013号
当事人:鲁**;性别:男;族别:汉族;年龄:44岁;身份证号:654201***;联系电话:***;现住址:塔城市***
根据群众举报,我镇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在塔城市技工学校南门园区三号路西段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9月20日未经允许,擅自在塔城市技工学校南门园区三号路西段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其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我 镇 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有关事实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塔城市技工学校南门园区三号路西段晾晒打瓜籽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指认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塔城市技工学校南门园区三号路西段打场晒粮农作物种类、占用公路等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允许在塔城市技工学校南门园区三号路西段晾晒打瓜籽案件实施的时间、地点、过程、数量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鉴于你初次违法,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经综合考量,现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157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高频行政执法事项减免责清单》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行为导致机动车道被占据,妨碍了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极易发生交通堵塞,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交通安全,而维护道路安全,确保公共秩序有序进行,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大家都要共同自觉遵守。鉴于你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办案,我镇虽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你提出批评教育:占用道路打场晒粮行为对自己以及过往车辆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悔莫及。整治只是手段,自觉才是关键。道路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勿因一己私利,危害公共安全。希望你今后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二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