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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1900000029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文机关: 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2-19
发文字号: 塔市公(刑)行罚决字〔2024〕820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刑)行罚决字〔2024〕820号

来源: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违法行为人郑**,男,回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4222**********,职业: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03时47分郑**在塔城市***火锅店内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出警民警郭**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过程中郑**往出警民警郭**面部打了一拳头,致使郭**鼻梁骨受伤,经塔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现呈请对违法行为人郑**进行行政拘留十日,理由如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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