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400000007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发文机关: | 文旅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8号 | 有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城市)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8号
当事人:塔城**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6542*******7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2月23日 12时25分至2024年12月23日 12时40分,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文物局)执法人员屈*(31***),沙**(3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电竞馆检查时,发现***电竞馆一名上网消费者没有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场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塔城**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塔城市文物局)
2024年1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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