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400000034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齐)行罚决字〔2024〕60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齐)行罚决字〔2024〕600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齐)行罚决字〔2024〕600号
违法行为人哈*,男,哈萨克族,1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工作单位:新疆额敏县****,文化程度:小学,现住址:新疆额敏县*********,户籍地:新疆额敏县********,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07月28日20时05分至2024年07月27日21时06分,哈**在新疆**市**东区*巷*号房**商店时,哈**与巴****到商店买雪糕,这时哈**在商店吧台处,把自己的裤子脱掉后裸漏自己的生殖器让哈**与巴**二人看,哈**与巴**二人看到哈**生殖器后跑出商店回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哈**以猥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齐巴尔吉迭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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