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600000244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发文字号: | 塔市城管处字〔2024〕第000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4〕第0009号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城管处字〔2024〕第0009号
当事人:栗**,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412327****,电话号码:1890901****,现住址:塔城市****,小学文化,现从事个体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在未经核准擅自在塔城市新华路城市道路上占道销售烤红薯、板栗和糖葫芦,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属于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占道经营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占道经营的地点、经营的范围。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占道从事经营的时间、地点、经营的范围。
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营业部(银行地址:塔城市文化路步行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1000164020001000009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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