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200000001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82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82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4〕822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回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1月17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拨打电话干扰被侵害人马*正常生活,电话被对方拉黑后于11月18日18时许在塔城市******门口,马**又对马*实施拉扯、阻拦的违法行为约20分钟。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