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200000002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发文字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83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83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832号
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阿*****,性别:男,族别:哈,2005*****,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工作单位:无业,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在新疆塔城市二工镇*****。
现查明2024年11月24日03时许、阿*****在塔城市卓悦百盛三楼罗威酒吧醉酒后离开,在酒吧门前因琐事与米*****发生口角,此时坐在不晚清吧内喝酒的乜*****通过门口的玻璃,看到朋友阿*****正与别人发生争执,就冲出酒吧用拳打了米*****脸部一拳,紧接着乜*****和阿*****在探花里酒吧门口结伙殴打了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和平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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