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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300000007 成文日期: 2025-01-03
发文机关: 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1-03
发文字号: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号

来源: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 徐**,性别;男,33岁,出生日期: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4年12月0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醉酒后到塔城市润泽园门头****麻辣烫店内要求购买奶茶,因该店为麻辣烫店不出售奶茶,且即将下班,店员巴*劝其离开时,徐**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用拳头朝巴*头部殴打了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徐**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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