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1500000010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2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23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2月03日04时57分许,张*酒后使用变造的吴*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塔城市**路**局路段,驾驶鲁H*****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被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117mg/100ml,立即带其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本人供述、酒精呼气单、音视频资料 、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以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交通管理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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