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1500000012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26号
违法行为人洪*,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05时许,洪*和曾**、吉**三人在塔城市***台球厅以打扑克牌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以每人**张牌做筹码,一张纸片代表**元,每局有炸弹翻倍,封顶***元,三人最后被查获时,曾**输了*****元,吉**输了****元,洪*赢了*****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查获视频、现场辨认笔录、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洪*以赌博从重处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并追缴赌资两万零二百五十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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