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1700000014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5号
违法行为人:塔**,男,哈萨克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户籍地址: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2月15日03时许,塔**在塔城市**与后来者阿**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塔**用拳头击打阿**的面部两下,用头部撞击阿**嘴部两下,导致阿**的鼻子和牙齿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收条,案件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塔**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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