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300000007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发文字号: | 塔市市监处〔2024〕14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塔市市监处〔2024〕141号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塔市市监处〔2024〕141号
当事人:塔城市迪斯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01MA7LA3N16D
住所(住址): ***
经营者:*** 群众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光明路(西部国际商贸城1-106号)塔城市迪斯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巧客胜”牌32%可可榛仁葡萄干牛奶巧克力(Pobeda)3包,“阿尔金山巧克力”(Alpen Gold)3包,“200克纯巧克力”共20包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规范。经请示局长批准,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于2024年9月1日对当事人下发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 2024 〕035号),2024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下发延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延强〔 2024 〕035号),2024年9月1日,由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指派由***、***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从霍尔果斯市益速商行购进“巧客胜”牌32%可可榛仁葡萄干牛奶巧克力以每包6元购进了5包,以每包10元销售了2包,销售的2包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为:配料:白砂糖、可可脂、可可液块、脱脂牛奶、全脂牛奶、乳脂、乳糖、磷脂、食品用香料、葡萄干、榛仁;产品类型:混合型巧克力制品:原产国:俄罗斯;生产日期:见包装(日/月/年),保质期:(日/月/年);储存条件:储存温度15度到21度,湿度≤70%;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光保存。代理商:绥芬河市米可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嘎丽娅路观湖悦景5号绥芬河伊戈尔商贸有限公司B28号;附有营养成分含量,净含量:250克,剩余3包没有贴中文标签。“200
克纯巧克力”以每包6元购进24包,以每包15元销售了4包,销售的4包有规范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为:配料:白砂糖、全脂奶粉、可可液块、可可脂、乳脂、食用香料、食用盐;原产国:俄罗斯;生产日期:见包装(日/月/年),保质期:见包装(日/月/年);生产商:胜利甜品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黑河市鲍里斯经贸有限公司;电话:138****8691净含量:200克 ;附有营养成分配料表;其余有9包贴有不规范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为:(铁盒巧克力)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见包装;原产国:哈萨克斯坦;贮存条件:干燥阴凉处;净含量:200克),还有11包未张贴中文标签;“阿尔金山巧克力”以每包10元购进了5包,以每包13元销售了2包,销售的2包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为:配料:可可脂、稀奶油粉、白砂糖、可可液块、乳清粉、大豆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盐、总可可固体形物含量不少于31%、过敏原体提示本产品含有乳制品、大豆磷脂可能还有微量的麸质花生、坚果;原产国:哈萨克斯坦;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见包装(日/月/年);保质期:见包装(日/月/年);进口商: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8号5栋2单元15楼1509号;电话:028-6292808,净含量:100克,附有营养成分含量,剩余3包没有贴中文标签。以上没有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规范的三种巧克力,当事人摆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还未销售出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中文标签复印件3份,拍摄实物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种类及数量的事实。
2、2024年9月1日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强〔 2024 〕035号),2024年9月30对当事人下发延期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塔市市监延强〔 2024 〕035号),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的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2024年12月10日,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4、2024年12月10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来源、时间、销售价格及数量等情况。
5、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购进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6、2024年10月12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信,已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处告〔2024〕141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无中文标签的3包“巧客胜”牌32%可可榛仁葡萄干牛奶巧克力、11包“200克纯巧克力”、 3包“阿尔金山巧克力”、标签不规范的9包“200克纯巧克力”。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账号:6500 1640 2000 5000 0945,全称:塔城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