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300000015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1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1号
违法行为人邵*,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无,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无。
现查明:2025年01月02日01时许,罗**与朋友邵*在塔城市******KTV内因邵*在开玩笑时将罗**手机拿走事宜双方发生争执,争执期间邵*用带有“罗**,**”侮辱性字眼辱骂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邵*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邵*以侮辱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
二O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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