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400000016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9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3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11日00时许,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接塔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移交线索,张**使用抖音视频添加微信购买一批烟花爆竹,之后张**知道王**手中也有鞭炮,又在王**手中购买了一批鞭炮,经调查后王**非法售卖鞭炮非法获利****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现场查获视频、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行政拘留十二日,收缴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并追缴违法所得****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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