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3100000018 | 成文日期: | 2025-01-31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31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6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46号
违法行为人阿***,性别;男,20岁,出生日期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阿***是2024年12月26日在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光明路**号楼2单元**室的家中,利用手机“蝙蝠”软件与诈骗人员取得联系,使用电话号码为17399***拨打5次诈骗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阿***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1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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