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1900000029 | 成文日期: | 2025-02-19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7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喀)行罚决字【2025】77号
违法行为人宁**,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务工,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22日喀拉哈巴克边境派出所接塔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线索移交称:宁**在2024年12月14日至15日期间在网上办理贷款将卡号:622****************的农行卡提供给对方,之后流入三笔电信诈骗赃款,一笔7***元,一笔7***元,一笔4***元。收款后帮助电信诈骗人员将全部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宁**的陈述和辩解、塔城市公安局线索移交登记表、转账截图、宁**银行卡转账流水、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宁**以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罚款500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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