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2500000037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8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82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2月16日20时许,韩*在塔城市*****小区家中休息期间,张**前来敲门,韩*让其进入家中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用手打了韩*脸部,致使韩*脸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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