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2500000024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市监处罚〔2025〕29号
当事人: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鑫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09861072XK
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农二队
法定代表人:蒋志刚
2024年8月3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推送的塔市农函字【2024】79号《关于建议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有39家无法联系到法人的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行核查处置,经核查: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鑫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协助查询,该合作社非正常户注销,涉嫌两年未正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于2024年10月9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中与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和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发函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9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实地检查无法找到当事人并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未申报过年度报告,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税务局协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6月以来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申报过税务;通过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过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到当事人,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2.提取《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的当事人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连续两年未履行申报过年度报告;
3.提取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查询塔城市“空壳”合作社税务申报情况的函》(附塔城市“空壳”合作社汇总表)2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市国税局《关于协助查询塔城市空壳合作社的函的复函》2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6月以来未履行纳税义务;
4.提取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吊销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函》1份,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查询塔城市“空壳”合作社开展经营情况的函》1份,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查询塔城市“空壳”合作社开展经营情况的回函》1份和《证明》1份,中共塔城市博孜达克镇路南社区总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在塔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塔市市监罚告[2024]168-15号),并同时在本局公告栏进行张贴,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因此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只有吊销的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塔城市博孜达克农场鑫宏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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