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2500000038 | 成文日期: | 2025-02-2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8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80号
违法行为人郭**,男,达斡尔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01************,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29日23时许,郭*乘坐马*驾驶的新G·*****号牌出租车由塔城市也门勒乡**村至恰夏镇,1月30日0时许出租车到达恰夏镇**村郭*住宅附近时,郭*以酒瓶中还有酒等喝完再下车回家为由拒绝下车,马*在出租车内等待二十分钟,期间多次劝郭*下车,郭*仍不下车,马*打电话时,郭*用左手手背扇击马*右脸部一下,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郭*正在出租车内小便,民警在向郭*表明身份了解情况时郭*对民警进行谩骂,且不听劝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视频资料,手机录音,郭*六个月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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