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0600000041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4号
违法行为人艾**,男,**尔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职业:个体,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1月22日12时15分许,王**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由塔城市****小区内左转弯驶入塔***台路时,与沿塔***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艾**驾驶的新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14时11分,民警对驾驶员艾**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mg/110ml。14时40分,民警将驾驶员艾**带至塔城***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艾山*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艾**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五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艾**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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