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0600000042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4号
违法行为人薛*,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5**********,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1月03日17时许,二工镇边境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有人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经民警核查发现:2024年07月至2025年01月期间,薛*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塔城市******,期间薛*本人将烟花爆竹非法售卖给他人并将账目记录在账本上。民警现场查获送货单一本、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爆竹***盘。经核对该送货单为薛*记录本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账目,账目记录*****万元,非法营利约****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薛*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行政拘留十三日,追缴违法所得****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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