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0600000043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5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11121***********,职业:无,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托里县铁厂沟镇****,现住址:在塔城市无固定住址,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2月9日晚违法行为人陈**在塔城市**镇**村“***”庄园给女友过生日时饮用少量白酒,23时32分驾驶新G***白色**牌SUV送女友回家行至**路**巷*侧岔路口时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现场查获,现场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值为36mg/100ml,经核查,陈**于2018年6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壹仟玖佰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8年6月29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近日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陈**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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