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0700000044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6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2号
违法行为人刘**,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13时许,在塔城市*******,木**·**与刘**因办理房产证事宜发生争执,木**·**使用手机对刘**进行拍摄,刘**对木**·**进行推搡,并用手对木**·**的胸口、手臂等部位进行拍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木**·**的陈述、证人证言、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刘**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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