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700000068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2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26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26号
法行为人张 *,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张****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开始帮助朋友高****,存放在位于塔城市园艺场****内运输烟花爆竹至自己家中的地下室,分别于2025年1月16日、18日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共计销售价值3020元,并将其中的2500元给高****,自己从中获利5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情节较轻 之规定,现决定对张****以非法买卖、储存处置危险物质行政拘留六日,收缴非法储存、买卖的烟花爆竹,追缴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缴物品、追缴物品 清单共二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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