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500000076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2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29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29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226198********,职业:个体,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塔城市**********,现住址: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02月11日晚违法行为人王**在自己家中饮用了250克的散白酒,02月12日10时30分王**驾驶自己的黑色本田新G*****小轿车从家里出来送家人去飞机场,行至国道***线3***公里***处时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现场查获,其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值为47mg/100ml,经核查,王**于2012年07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壹仟零伍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2年07月11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王**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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