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500000077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3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35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35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198********,职业:农民,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塔城市********,现住址:塔城市**********,政治面貌:党员。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18时40分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发现交通管理系统预警,经查,2022年3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马**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在塔城市区行驶,车号为新G****。民辅警接到指令后,在**路第*小学附近将该车拦停,发现驾驶白色皮卡车的驾驶人员确为驾驶证被吊销的马**。而且马**在2023年11月17日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载货汽车被行政处罚过,这次为第二次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经过、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2023年11月20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马**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马**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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