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500000080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1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18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18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东乡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1197********,个体户,文盲,户籍地:塔城市******村**号,现住址:塔城市****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8日09时35分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巡逻至塔城市**街与**路十字路口发现新GB****抢黄灯拐入**街,差点与其他车辆相撞,民辅警在**宾馆停车场对驾驶人员马**进行检查,其出示了已过有效期马**(其弟弟)的驾驶证,经核查马**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三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查获经过、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马**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马**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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