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500000081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36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36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136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001197********,工作单位:无,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乌鲁木齐新市区*******,现住址:乌鲁木齐新市区*******,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2月22日晚梁*被朋友邀请在塔城市*餐厅就餐时饮用了9大玻璃瓶的绿乌苏啤酒,2月23日11时56分从*酒店出来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新A****黑色吉利牌SUV)行驶至省道***线*公里*处时被塔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辅警现场查获,其在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2mg/100ml。民警核查发现梁*在2013年9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行政处罚过,这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陈述和辩解、书证、查获经过、现场查获视频、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013年09月29日的公安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法制大队将违法行为人梁*送至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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