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700000083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0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0号
违法行为人吾 *,性别;男,族别:哈萨克族,出生日期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2月26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吾**在塔城市启运便利店内买烟时与赵**发生口角,随后互相辱骂,后从便利店出来到马建业牛肉面店门口时,再次发生争执,吾**用头顶赵**脸部一下至赵**鼻子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吾**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十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分行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1 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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