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900000087 | 成文日期: | 2025-03-2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9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4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41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41号
违法行为人 唐***,性别;男,38岁,出生日期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3月1日03时许,乌****乘坐唐****驾驶的出租车,在塔城市卓悦酒店门口发生口角,乌****辱骂唐****,唐****用手扇了乌****脸部一巴掌,随后乌****用拳头殴打、用头顶唐****脸部、头部数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唐****殴打他人罚款贰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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