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2900000088 | 成文日期: | 2025-03-29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9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4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42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42号
违法行为人 阿***,性别;男,38岁,出生日期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2月23日04时许,阿****醉酒后前往塔城市饮马巷2****室前女友祖****家,将其家门上的智能锁损坏。经塔城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元(17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辨认笔录、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八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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