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089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14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143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杜)行罚决字〔2025〕143号
违法行为人朱**,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290**********,职业:个体,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23时许,朱**到塔城市****小区门口向张*讨要*万元欠款,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张*与朱**两人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与朱**相互拉扯后进入张*的客厅,期间朱**看到张*在使用手机进行录像,朱**便用手指张*面部,多次使用巴掌殴打张*的面部朱**将张*手机拿走后,使用手机殴打张*,随后张*使用双手将朱**推到在地,致使朱**头部撞到推拉门玻璃上,致使朱**头部受伤,朱**起身后和张*又再次相互撕扯,中途朱**妻子进行劝阻,朱**回了自己的房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拍摄的现场视频、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杜别克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