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096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3号 | 有效日期: | 2025-04-01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3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3号
违法行为人阿**,女,蒙古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工作单位:*工,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新疆塔城市*********,户籍地:新疆额敏县********,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2月3日17时许,郝**前往塔城市**镇上**村致**路阿**租住的房屋内找阿**男友杨**时,阿**误解郝**与杨**的关系,遂用手扇打郝**左右脸部各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郝**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辽**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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