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097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04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04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恰夏)行罚决字〔2025〕104号
违法行为人塔**,男,哈萨克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01************,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0时30分许,塔**酒后在塔城市**镇***出租房屋内与妻子撇**因车贷一事发生争执,期间塔**用拳头殴打妻子撇**的鼻部一拳,森**在劝架过程中与塔**发生争吵,塔**将森**推到炕上时用手扇森**右脸部一巴掌,森**还手打塔**脸部一巴掌,而后塔**前往厨房取拿菜刀并扔向撇**,导致撇**的左侧大腿部青肿。2024年10月初,塔**在塔城市**镇**出租屋内因琐事与妻子撇**发生争执,期间塔**将妻子撇**的头部撞向桌子,导致撇**右眼部青肿伤。现塔**已向撇**和森**道歉,撇**和森**谅解塔**并出具谅解书;森*已向塔**道歉,塔**谅解森**并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案件照片,视频资料,谅解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塔**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五。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恰夏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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