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100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5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5号
违法行为人马**,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工作单位:务工,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新疆塔城市*********,户籍地: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7日凌晨2时许,马**在塔城市**镇**村家中,通过使用手机浏览器登录“*****”网页进行赌博,期间马**向该网页充值*资1*元后,在该网页以**突破、**情缘、**黄金城等玩法进行赌博共获利1**元,并将该*资分别提现至个人中国银行卡账户(62178***********)和支付宝账户(138***********)。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的陈述和申辩、交易流水明细、案件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马**以赌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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