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101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59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59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59号
违法行为人沙**,男,彝族,2004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盐源县*************,现住址:新疆裕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记录:无。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03时许,沙**与王*、海*三人醉酒后前往塔城市****店**,***店负责人宋**称其店内未营业与沙**、王*、海*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沙**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了宋**,后沙**在***停车场被宋**与王*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沙**、宋**、叶*、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现决定对沙**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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