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102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1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1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1号
违法行为人宋**,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违法犯罪记录:无。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03时许,沙**、王*、海*三人醉酒后前往塔城市***店**,宋**称店内未营业与沙**、王*、海*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沙**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宋**,后沙**、王*、海*三人离开,宋**与叶*准备前往***店时在***停车场处看到沙**、王*、海*三人,宋**与叶*结伙对沙**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宋**、王**、沙**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伤情照片、现场监控视频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叶*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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