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104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83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83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83号
违法行为人郗**,男,达斡尔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0***********,工作单位:*工,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在新疆塔城市*********,户籍地:现住在新疆塔城市*********,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郗**酒后前往塔城市**酒店*楼**休息区,后在该处用左手对正在睡觉的吴**的臀部以抚摸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郗**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吴**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郗**以猥亵行政拘留十三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二工镇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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