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100000105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1 |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2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2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二)行罚决字(2025)62号
违法行为人叶*,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无,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03时许,宋**称其在*宝神***店内被沙**殴打,叶*与宋**准备前往***店是在***停车场处看到沙**、王*、海*三人,叶*与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郝**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建设街分理处缴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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