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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800000108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文机关: 塔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4-08
发文字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5号 有效日期: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8 浏览次数: 【字体: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5号

违法行为人李*,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3月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塔城市光明路******商场二楼厕所内,趁巴*******(女)上厕所时,用自己的手机**两张照片,后因巴*******(女)看到后呼救,随即逃离现场,并删除手机中的照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以侵犯隐私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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