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800000108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5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5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5号
违法行为人李*,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日期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3月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塔城市光明路******商场二楼厕所内,趁巴*******(女)上厕所时,用自己的手机**两张照片,后因巴*******(女)看到后呼救,随即逃离现场,并删除手机中的照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以侵犯隐私行政拘留五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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