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800000109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50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50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也)行罚决字(2025)50号
违法行为人玛**,男,哈萨克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户籍地:新疆塔城市***************,现住址:新疆塔城市***************,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牧民,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1月4日00时许,玛**在塔城市也门勒乡沙吾林牧民安居点**号的合**家中与合**饮酒,在饮酒过程中玛**与合**发生口角,随后玛**对合**左侧眼部踢了一脚,导致合**左侧眉骨处受伤。经塔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物证鉴定室于2025年1月13日将受害人合**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塔公(物)鉴(伤检)字【2025】3号),2025年1月13日受害人合**向违法行为人玛**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玛**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合**的陈述、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玛**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公安局也门勒边境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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