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800000113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8 |
| 发文字号: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7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7号
塔城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和)行罚决字【2025】167号
违法行为人阿*,性别;女,族别:哈萨克族,出生日期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现住址:新疆额敏县******,工作单位;**。
现查明 2025年3月9日05时许,斯木****与其朋友玛****在塔城市卓悦百盛三楼****酒吧内与朋友喝酒,随后与阿****发生口角纠纷,斯****喝完酒走到塔城市卓悦三楼****酒吧旁边的电梯走廊内时,阿****和赛****将其拦住,叫至旁边的楼梯口,随后阿***用手扇了斯***脸部一巴掌,斯****将阿****推开,跑到电梯口准备离开时,阿****刚好看到斯****准备离开,拽住了斯****的头发,将其拦下,赛****随即用手扇了斯****脸部一巴掌,拉扯过程中斯****坐到了地上,赛****用脚踢了其腰部一脚,这时阿****也在旁边用脚踢了斯****大腿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十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分行缴纳罚款,由塔城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塔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一份
塔城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