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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900000002 成文日期: 2025-04-08
发文机关: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4-08
发文字号: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5号 有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5号

来源:塔城市交通运输局塔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市交执运政〔2025〕00005号

单位名称塔城****有限公司

塔城市***

联系电话188********

法定代表人薛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0F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9日12时04分,塔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沙吾列提·吾拉孜汗、马达尼亚提·居马拜(执法证号:31130117006、31130117004)在塔城****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塔城****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12月,经调查塔城****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3月19日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由于气候原因,塔城****有限公司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期间未开展道路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塔城****有限公司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已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有询问笔录、音像记录、现场行政检查记录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4项其行为属于一般情节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塔城市文化路支行,账号650016402000500009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政府(塔城市司法局216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塔城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印章)

2025年3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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