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1000000115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文机关: | 塔城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0 |
发文字号: |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8号 | 有效日期: |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8号
塔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市公(交)行罚决字〔2025〕98号
违法行为人阿*,男,哈萨克族,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职业:个体,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额敏县********,现住址:新疆额敏县******,政治面貌:群众。
现查明2025年2月23日13时03分许,阿*(再次)饮酒后在塔城市****,驾驶新G****棕色英伦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6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阿*本人供述、酒精呼气单、音视频资料、654221行罚决字[2019]654*********7670号额敏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阿*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拘留十日 。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塔城市交通管理大队送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塔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公安局
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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